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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重要公告》 外交部修正 – 護照條例

 

外交部修正《護照條例》暨其子法規,自105年1月1日起,放寬污損換發及遺失補發護照效期,並放寬年滿18歲之未成年人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得自行申請護照等規定

日期:2015/12/23    資料來源:公眾外交協調會


 

 

(一.)護照污損換發效期

  • 從原規定換發僅能原效期或3年效期護照,放寬為依一般效期 (10年效期)。

 

(二.)遺失補發護照效期

  • 一般國人遺失補發護照之效期由原規定”3年”放寬為”5年”
  • 未滿14歲、男子年滿14歲之日至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及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
    (即護照效期依規定限縮為5年者),遺失補發護照效期仍維持以三年為限

 

(三.)放寬未成年子女出國同意年齡

  • 原未滿20歲需法定代理人同意,更改為未滿18歲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

 

補充說明:

  1. 民國105年度 除役年次 : 民國68年次 (無須繳交退伍令)
  2. 民國105年度 役男年次 : 民國86年次 (出國需蓋核准章)

 

相關連結 : 中華民國外交部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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